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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政策问答
作者:佚名  来源:奉化日报  时间:2010-2-24 14:39:53  点击次数:

参保缴费篇

 

1.哪些对象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年龄在16周岁以上(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又没有参加职工基本(低标准)养老保险的我市户籍城乡居民,都可以到户籍地申请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没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低标准养老保险)”的情形是指城乡居民在未缴纳职工基本(低标准)养老保险费期间可以申请按规定参保缴费

2.参保个人怎样缴费?

答: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年未满60周岁的人员应根据个人和家庭经济状况选择缴费标准并按年缴费。如果到达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按不低于补缴时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到15年。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800元、1100元、1400元、1700元、2000元共八档。

3.政府是如何给予缴费补贴的?

参保人员按上述标准缴费后,政府给予缴费补贴。补贴标准:缴费标准在1100元以下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1100元以上的每人每年补贴50元;重度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级及以上人员)和低保人员(有效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人员)按每人每年80补助

4.集体补助如何确定?

答: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5.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哪些资金组成?

答: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政府缴费补贴,利息收入组成。

6.个人账户的钱怎么计息?能继承吗?

答: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当年缴纳的按活期利率计息。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待遇享受篇

 

1.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月养老金待遇怎样享受?

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月养老金待遇有两种类型:

第一种是参保人员在年满60周岁以前(即195011日后出生)按规定参保缴费,其按月享受的月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等三部分组成。

第二种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即19491231日前出生)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不用缴费,经核准后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这两类待遇都支付终身。

2.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还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按月享受上述两类待遇的资格条件是在年满60周岁时且没有享受以下待遇: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

2)职工基本(含低标准)养老金待遇;

3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的待遇。

3.月养老金的待遇标准具体有多少?

答:1)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全省统一,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月(注:139月即117月);

3)缴费年限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全省统一,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缴费5年(含5年)以下的参保人员,按1/年计发;缴费年限6年以上、10年(含10年)以下的参保人员,从第6年起按2/年计发;缴费年限11年(含11年)以上的参保人员,从第11年起按3/年计发。

※举例:市区某59周岁的居民在明年选择按2000/年的标准按年缴费1年,在到达60周岁时又选择按此标准补缴14年,累计缴费年限是15年,其可享受的月养老待遇情况见下表:

 

  

计算过程

计算结果

缴费情况

个人缴费额度

15年×2000/

30000

政府缴费补贴

15年×50/

750

个人账户总额

个人缴费额度+政府缴费补贴

30750

待遇情况

基础养老金

计算待遇时执行的标准

60/

缴费年限养老金

1/年×5+2/年×5+3/年×5

30/

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总额除以139

222/

月养老金待遇

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312/

4.参保人员还有其他待遇吗?

除此之外,参保人员还有丧葬补助费待遇,已领取基础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其死亡时可一次性增发20个月的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提醒:个人缴费越多、时间越长、越划算。

个人出资参保缴费后可以得到以下三个方面的实惠:一是能得到政府缴费补贴,政府的缴费补贴和个人的出资额度一起计入个人账户,做大了个人账户额度。二是个人按年缴费(含补缴)的,在计算养老待遇时可以领取相应的缴费年限养老金,而且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年限养老金就越高。三是可以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这部分的养老金是按个人账户除以139个月计算的,也就是说个人账户经过117个月全部领完后,今后的待遇由政府财政负责终身支付;如果个人账户没有全部领完,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中的个人出资部分可以依法继承。

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到政府对参保人员补贴的特点是“不缴不补、少缴少补、多缴多补、长缴长补”。因此,多缴费和长期缴费是有利于参保人员的。还是以上面的例子再算笔账:该居民每月享受的312元的待遇中有216元是从个人出资部分支付(即3万元÷139),经过117月到其将近72岁时候,个人缴纳3万元已经全部领完;按目前我市平均预期寿命77岁计算,政府还要承担今后5年的个人账户养老金,5年间需支付的额度在1.3万元左右,再加上全额负担的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政府对每个参保人员至少要承担3.3万元,政府承担比例超过了个人。

衔接并轨篇

1.省里对已经先行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地区有何要求?

答: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制度(下称原制度)在实施时间上比省里先走一步,我市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已经提前享受到了养老保险待遇;我市原制度和省政府规定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下称新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制度,在保障对象和保障目标是完全一样的,都是为了解决城乡无保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只是两者在女性待遇享受年龄、缴费方式和待遇组成方面存在差异。

省内也有其他地区先行实施了类似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因此,省政府明确先行实施地区要调整政策,我市的这项地方性制度都要按照省、宁波市文件规定进行调整,统一到省制度中,实现制度并轨。

2.原制度参保人员如何与新制度并轨?

答:根据省、宁波市文件要求,为了实现我市原制度顺利并轨到省、宁波市规定的新制度,市政府文件按照“公平合理、待遇就高”的原则提出了如下并轨办法:

一是新制度实施时对年满60周岁以上且已享受原制度待遇的人员,按照省、宁波市文件待遇计算办法重新计算待遇,如原标准高于新标准的,保留原标准;原标准低于新标准的,按新标准发放;原制度待遇享受人员,在《实施办法》实施后一年内,要求退出原制度养老的,允许退还其个人帐户余额终止养老保障关系,享受《实施办法》规定的基础养老金。

二是新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原制度参保人员可留在原制度并按并轨办法享受待遇或选择参加新制度,留在原制度具体涉及三类人员,第一类是年未满55周岁的女性参保人员,到达55周岁时按原制度规定享受原制度的待遇,待其到达60周岁时再参照上述人员办法重新计算待遇;第二类是满55周岁--60周岁(不含60周岁)的女性原制度享受人员,继续享受原制度的待遇,到达60周岁时再参照上述人员办法重新计算待遇;第三类是未满60周岁的男性参保人员,到达60周岁时参照上述人员办法计算养老待遇。选择参加新制度的,其原制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折算到新制度,如本人有要求的,也可退还。

3.制度并轨以后,我市原制度参保人员今后待遇是否会下降?

答:制度并轨以后,由于采取了上述措施,我市原制度的参保人员的享受待遇不会下降,有的还会提高。具体来说,一是对已经参加原制度的女性参保人员,继续执行原制度规定的55周岁的待遇享受年龄。二是对已经享受原制度待遇的人员按新制度规定的待遇计算办法重新计算待遇标准后,实行“待遇保高补低”,“保高补低”所需费用均完全由政府承担,就是说,享受的原制度待遇高于新制度标准的人员,继续保留原待遇;对部分原制度待遇低于新制度标准的人员,按新制度标准予以补足。

   提醒:制度并轨后,我市现有的养老保险计算机系统需要全面改造和切换,改造后要对原制度待遇享受人员进行重新计算,其新制度待遇标准高于原制度的差额部分将于20105月起发放包括补发1月到4月的差额。

4. 原制度参保人员待遇重新计算比对办法是怎么规定的?

答:计算办法分两种情况介绍:

第一种是:年满60周岁的原制度待遇享受人员在新制度实施时按下列办法重新计算待遇(下称“新制度标准”),“新制度标准”由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三个部分组成,计算结果见分进元。

1.基础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分别按当时基础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养老金标准确定,其中缴费年限按75周岁减去首次享受原制度待遇时的周岁整数年龄计算,计算后缴费年限小于5年的,5年确定;

2.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核准其原制度待遇享受资格当月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加上缴费补贴总额除以首次享受原制度待遇时的周岁整数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确定,具体计发月数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相同,其中缴费补贴总额按当时最高缴费补贴标准乘以缴费年限计算。

第二种是:未满60周岁的原制度参加人员,如本人未要求按新制度参保缴费的,待其到达60周岁时按上述办法重新计算“新制度标准”。

比对方法介绍:

新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的人员,“新制度标准”高于原制度标准的,从新制度实施当月起按“新制度标准”发放新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人员,“新制度标准”高于原制度标准的,从其到达60周岁的次月起按“新制度标准”发放。

 “新制度标准”低于原制度标准的,继续按原制度标准发放。

※举例说明

---新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的原制度待遇享受人员计算举例

1:基本情况:甲,男性,20087月年龄为60周岁8个月时参加原城乡居民养老保障,个人账户储存43860元,8月开始领取待遇,目前待遇享受标准为320/月。新制度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月60元,缴费补贴标准每年50元。

计算情况:甲的缴费年限为15年(75周岁-首次享受原制度待遇时的周岁整数年龄,按60周岁计算),缴费补贴总额为750元(15年×50/年),具体过程见下表:

  

计算过程

计算结果

基础养老金

60

60/

缴费年限养老金

1/年×5+2/年×5+3/年×5

30/

个人账户养老金

44610待遇享受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度43860元加缴费补贴750元)÷139(待遇享受时60周岁对应的计发月数 )

321/

“新制度标准”

60+30+321

411/

制度标准

 

320/

比对结果:“新制度标准”高于制度标准,甲从20101月起按新制度标准发放。

 

2:基本情况:乙,男性,20091月时年龄70周岁4个月参加原制度,2月开始领取待遇,个人账户储存13260元,目前待遇标准为320/月。新制度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月60元,缴费补贴标准每年50元。

计算情况:乙的缴费年限为5年(75周岁-首次享受原制度待遇时的周岁整数年龄,按70周岁计算),缴费补贴总额为250元(5年×50/年)

 

计算过程

计算结果

基础养老金

60

60/

缴费年限养老金

1/年×5

5/

个人账户养老金

13510个人账户储存缴费额13260加缴费补贴250元)÷56(待遇享受时70周岁对应的计发月数)

242/

“新制度标准”

60+5+242

307/

制度标准

 

320/

比对结果:“新制度标准”低于制度标准,按原制度标准发放。

 

---新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原制度女性待遇享受人员计算举例

 

3:基本情况:丙,女性,20088月年龄58周岁时参加原城乡居民养老保障,个人缴费25500, 20089月起开始领取原制度待遇,20108月满60周岁应重新计算比对待遇,假设20108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60/月,缴费补贴标准每年50元,原制度待遇享受标准为270/月。

计算情况:丙的缴费年限为17年(75周岁-首次享受原制度待遇时的周岁整数年龄,58周岁),缴费补贴总额为850元(17年×50/年)

 

计算过程

计算结果

基础养老金

60

60/

缴费年限养老金

1/年×5+2/年×5+3/年×7

36/

个人账户养老金

26350个人账户储存25500元加政府补贴总额850元)÷15258周岁对应的计发月数 )

174/

“新待遇标准”

60+36+174

270/

原制度标准

 

270/

比对结果:“新待遇标准”与原制度标准相同,按原制度标准发放。

 

办理指南篇

1.我市户籍人员具体参保手续怎么办理

答:我市当年未满60周岁人员参保缴费采用按年集中申报方式,办理期为每年的811031;当年到达60周岁的人员,必须在其达到60周岁时的前一个月办理申报缴费,其中2010年到达60周岁的人员从201041办理。

参保手续以村(社区)为单位组织办理,由本人自愿申请并持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近期一寸照片两张,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参保申请,村(社区)对申请材料初审汇总后报镇(街道)保障站,由保障站复审并录入基本信息后报送市农保中心,市农保中心审核后,核发养老保险手册。参保人员按规定要求办理缴费手续。

其中,2010年的实施工作具体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从20101月起,向符合规定条件、年龄已经在60周岁及以上的城乡居民发放由政府提供的基础养老金。符合条件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起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本人一寸免冠近照二张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办理申报手续。第二阶段,是从20104月起,受理60周岁以下人员的参保缴费。

2. 待遇享受手续怎么办理?

答:参保人员在到达待遇享受年龄的当月,持本人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办理待遇申请手续,村(社区)初审汇总后报镇(街道)保障站,由镇(街道)保障站复审并报送市农保中心办理待遇享受核准手续。养老待遇从核准次月起发放。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每月在规定时间前发放到位。

3.如何申领丧葬补助费?

答:待遇享受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保险待遇,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其死亡后30天内持死亡证明向村(社区)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村(社区)初审后报镇(街道)保障站,镇(街道)保障站复审并报送市农保中心。市农保中心核准后,按规定一次性退还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余额,核发丧葬补助费,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业务经办机构

1、        市中心

市农保中心:88506083   地址:南山路198

2、        保障站:

松岙镇:    88796020   地址:镇政府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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